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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包宗华:如何快速发展廉租屋

来源:网络 发布日期:2007-08-20 09:22:27 查看次数:
【九正建材网】1998年发布的房改“23条”规定,对**低收入者供应廉租屋。推行廉租屋至今已有9年时间,由于种种

1998年发布的房改 “23条”规定,对**低收入者供应廉租屋。推行廉租屋至今已有9年时间,由于种种原因,进展缓慢。   即使发展廉租屋较快的城市,这些年新增廉租屋的套数总和,占城市居民户数总和比例还在0.5%以下。这次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必将成为加快进廉租屋发展的强大动力。现就几个问题谈一谈研讨心得和建议。   一、明确廉租屋的性质和政府的职责   前几年,我国有的城市政府斥资建设了几百套廉租屋,宣布本市已经进入了“建立并实施廉租屋制度”的行列。其后,则行动迟缓甚至按兵不动。出现这样的事情,主要原因出自认识问题。   对于住房问题,世界上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理念。一种认为住房是属于生活用品性质的商品,应由居民自己解决,政府不应该管。另一种认为住房是关系居民安居乐业和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没有政府介入,解决不好住房问题,特别是解决不好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尤其是廉租屋,政府的投入占有绝大比重,更是政府介入解决住房问题的重点。在理论界,也一直存在着以上两种理念的争论。进入20世纪、特别是“二战”以后,持前一理念的政府不断减少,持后一理念并付诸实施的政府越来越多。由于实施的成效显著,已逐步成为公认的发展趋势。   《意见》指出,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不仅表明了我国坚持政府介入住房问题的态度,明确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性质属于政府行为,是政府的重要职责的理念,而且提出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的考核措施。既坚持正确理念,又采取过硬措施,必将转变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强大的物质力量。   二、制定发展廉租屋规划并实行监督   如果仅仅原则性地提出要努力发展廉租屋的要求而没有规划,就很难落实,也无从考核。根据《意见》有关加强规划的要求,建议各城市都要抓紧制定发展廉租屋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规划要从城市的实际出发,既要加大发展力度,又要切实可行。例如,有个城市制订的长期规划要求用10年时间把廉租屋的覆盖面提高到8%。做年度计划时,以现有廉租屋覆盖面为基础,根据每年的不同情况,做出分年提高廉租屋覆盖面0.6—0.9个百分点的年进度,以确保长期规划的实现。 为了保证各城市廉租屋规(计)划的切实执行,需要采取两条措施:一是将规(计)划上报备案,接受上级监督检查;二是将规(计)划提交城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接受人民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大力解决资金问题   发展廉租屋既要承担解决“房源”所需的资金,又要长期不断地负担房屋维修和住房租金补贴。因而在各种住房社会保障中,廉租屋所需资金**多。近年来我国开辟了从土地出让金净收入和住房公积金净收入   提取一定比例用作廉租屋资金的办法。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6年,全国提取住房公积金净收入100亿元左右,实际用于廉租屋建设只有20亿元。土地出让金净收入用于廉租屋应安排135亿,实际只安排了3亿元。应安排和已提的资金未能充分使用,除了实施时间短等原因外,其中一条主要的原因是廉租屋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而发展过于缓慢。因此,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是:一手抓积极发展廉租屋,一手抓用足用好资金。而从长远的角度看,当廉租屋的覆盖面发展到较大以重以后,这两笔资金就会显得相对不足而退居辅助地位。届时发展廉租屋的资金,当以城市财政预算支出为主。据了解,美国是以中央财政为主,我国国情不同,当前只能做到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给以专项补贴。既是“补贴”,自然是以城市的资金为主。有人说,这样做会不会使城市负担过重。回答是:这是城市政府应尽之责,不是额外的负担。改革开放以前,城市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少,有的被称之为“吃饭政府”,但却肩负起占居民很大比重的公房低租金所需的资金。现在城市政府的财政收入比当年增加了若干倍,廉租屋占居民的比重只有百分之几,按理不会造成过重负担。而且我们实行的是有规划的、稳步前进的办法。各城市制定的廉租屋规划,既要明确进度,又要明确资金来源和提出相关的保证措施。规划中的资金来源,特别是政府预算拨款,要立足于城市的经济承受能力而逐年扩大,并与廉租屋覆盖面的增加同步。城市“人代会”讨论通过廉租屋规划时,要着重地讨论通过廉租屋的资金规划(含来自土地出让金、公积金和财政预算等多渠道资金)并监督其执行,使廉租屋的资金来源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实行多种办法并存   许多国家实行廉租屋制度采用的办法,大体可分为两种:一为廉租屋商品化加政府补贴;二为廉租屋公房低租金。经比较,前者优于后者。 但前者需要建立在住房供应相对饱和、社会上有较多小套型空房出租的前提下。我国现有条件差距很大,房源不足问题突出,并已严重地影响廉租屋的发展。为此,《意见》提出了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社会捐赠等多种办法以增加房源。这项任务相当艰巨,只有经过长时间的艰苦努力,才能使廉租屋房源不足的问题有较大的改善。当前,只能实行两种廉租屋办法并存,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多种方法并用。同时要指出,经过一个相当长时间的发展后,商品化加补贴的廉租屋应该占据较大的比重。因而今后在执行廉租屋制度的进程中,要根据本城市的具体条件,在努力增加房源的同时,关注商品化加补贴廉租屋的发展,使其稳步地增加比重。   五、合理地确定廉租屋的套型   西方国家提供的廉租屋,主要是旧房小套型,他们认为这才符合社会公平,并可避免“穷人”集中居住。前几年我国有些城市新建的廉租屋,有的每套超过70平方米。今年初有个城市建了一批廉租屋,每套68平方米。与我国城市中还有许多中低收入者住50多平方米的小套型旧房相比,仍然偏大。套型偏大,既会“制造新的社会不公平”,又会扩大廉租屋的资金紧缺度。为此,《意见》要求新建廉租屋住房套型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有人问,一套廉租屋只有40多平方米,如果一家有六七口人住不下怎么办?回答是:**,我国城市户均人口已降至2.9人,多人口家庭已经极少。第二,如果极个别地出现了一家有六七口人的**低收入家庭,当地政府通过公示征求群众意见,集思广益,定会拿出妥善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由于廉租屋宜以分散的旧房为主,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办法,用新建住房去质换一批分散的小套型旧房来用作廉租屋。   六 “步调一致才能得胜利”   解决好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包括制定规划和规章、提供减免出让金的土地、多渠道筹集资金、减免有关税费、提供低(贴)息贷款、公布收入线并进行低收入家庭认证准入和退出等,不仅工作涉及面很广,而且分属好几个政府部门管理。只要一个环节不协调甚至互相制肘,就能产生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为此,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部际联席会议来负责共同提出政策和协调行动。希望各城市政府采取有效的组织措施,把各有关部门的力量“拧成一股绳”,齐心合力,发挥团结协作的能动作用。   七、健全管理机构和充实管理力量   政府要管发展廉租屋全过程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再加上要管好经济适用住房等其它住房社会保障工作,任务更为艰巨。没有健全的机构和相对强有力的管理队伍是管不好的。据了解,香港特区的公房约占住房总量的一半,直接管住房的公务员超过300人,如果把间接管住房的全算上,则达到1万人。许多西方国家的公务员队伍中,管住房的也占有不小的比重。而我国许多城市直接管住房的公务员数量甚少,远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我曾经著文为此进行呼吁。现在再一次呼吁,希望各城市大力健全管理住房的机构和增强管理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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